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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022版)第二次修订增补条款》。售电公司因履约保函、信用等级等原因暂停交易时,该售电公司视为不符合市场履约风险有关要求,其代理的零售用户购售绑定关系自动失效,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第三十六至第三十八条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暂未确定保底售电公司时,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或用户自主选择其他售电公司。若用户未及时绑定其他售电公司而转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该用户按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其中0.5倍的代理购电价格由原已暂停交易的售电公司承担。此价格执行满一个月后,若用户仍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则0.5倍的代理购电价格由用户自行承担。
暂停交易及申请退出市场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转让其交易合同(包含年度合同),否则仍按细则8.7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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