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
【资料图】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08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细则》
(深证上〔2023〕100 号)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以
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
(中证协发〔2023〕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
(中证协发〔2023〕19 号)等
相关规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人(主承销
商)”)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发行人”
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
荐人(主承销商),按法规要求对光大同创本次发行引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 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拟公开发行股票为 1,900.00 万股,占发行
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0%。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600.00 万股。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 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组成,不安排向
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
若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
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创新”)。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具体名称: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 年 2 月 16 日
备案日期:2023 年 2 月 22 日
备案编码:SZF482
募集资金规模:8,240.00 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8,240.00 万元
管理人: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是否为发行人 对应资产管理 认购资产管理计
序号 姓名 员工类别
董监高 计划参与比例 划金额(万元)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合计 100% 8,240.00
注: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3 年 4 月 3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
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前述认购人员为发行人中层管理人员,为公司核心员工。
经主承销商和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上海金茂凯德律
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该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等
资料,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
源为委托人的自有资金。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
认购符合该资管计划的投资方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基本情况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91310000057628560W
投资有限公司 码/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
类型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72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19 日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8 层
营业期限自 2012-11-19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创业投资,金融产品投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长:张建辉
董事兼总经理:金兆强
董事:蒋鹤磊
主要人员
董事:金文忠
董事:杨洁琼
监事:杜卫华
(2)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东证创新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方证券”)之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东方证券直接持有东证创新 100.00%
的股权,东方证券是东证创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东证创新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之全资另类投资子
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资格。
(4)关联关系
东证创新为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东
证创新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东证创新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 参与规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8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
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战略配售数量为 9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
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
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
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
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4 月 3 日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
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不超过 190.00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8,240.00
万元。
根据《实施细则》,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
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东证创新
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
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
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即 95.00 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4 月
若确定的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
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不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接受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确定的发行价格。2023 年 3 月 30 日(T-4 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
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
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及时退回差额。2023 年 4 月 4 日(T-1 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
下发行。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 初始战略配售 初始认购
名称 机构类型
号 数量 比例
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 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项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
有限公司 公司
本次发行数量为 1,900.00 万股,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共 2 名,初始
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8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未超过 20%的上
限,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发生上述情形,东证创新预计认购
本次发行规模 5.00%的股票,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东证期货光大
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认购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四) 锁定期限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东证创新本次跟投(如
有)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 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已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具体认购价格及总金额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二、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本次战略配售计划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符合《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一)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战略配售资格。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
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不超过 190.00 万股且
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
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因此,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的资格。
(二)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东证创新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之全资另类投资子
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资格。
三、 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次
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
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
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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